本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將立法院正、副院長的選舉投票由現行的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立法說明引述2016年地方制度法已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認為立法院作為最高民意機關應比照辦理,以落實責任政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選民與政黨可看到每位立委在院長、副院長選舉中的投票對象,主張者認為有助於課責。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法委員、政黨及關注國會運作的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將正、副院長選舉投票方式由無記名改為記名投票(原文未附具體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彰顯責任政治、與地方議會一致、便於民意檢視;疑慮:公開投票是否影響立委投票自主、是否強化政黨對個別立委的約束。
政治雷達小叮嚀
記名與無記名之爭關鍵在課責與自主的取捨,建議一併參考地方制度法的修法經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4-19,2024-04-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24,2024-05-2
黨團協商2024-05-08
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翁曉玲等52人,有鑑於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民意機關,立法委員為人民選舉出之代議士,行使職權應供全民檢視,其投票行為須向人民與所屬政黨負政治責任,與民眾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秘密投票行使選舉權,本質上並不相同,實為責任政治之一環。況且民國105年6月22日立法院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業已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投票修正為「記名投票」,立法院為最高民意機關,復彰顯國會自主與落實民意政治精神,本於領導各級議會表率與政黨負責之意義,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亦應比照地方議會以記名投票行使,以守護民主價值,落實責任政治。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投票改為記名投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