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052000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由現行相對多數「一輪投票制」改為「二輪投票制」:第一輪無人得票過半,即由前兩名進入第二輪,並配合修正競選期間、補助款、政見發表與民調公告等規定。提案理由指少數總統缺乏穩固民意基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當選總統須在第二輪取得相對多數(在僅剩兩組下通常過半),提案方認為可強化民主正當性,並給小黨第一輪參與及協商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選民、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與政黨、中央選舉委員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五、五十二、六十三條等,改為二輪投票制並調整競選期間、補助款基準、政見辯論時點、民調截止日,並增訂候選人死亡時的處理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當選人民意正當性、兼顧小黨參與與政治穩定;疑慮:是否符合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增加選務成本與時程、民調公告日縮短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總統選制是否能以法律逕改、抑或須先處理憲法層次爭議,是本案的關鍵討論點,留意相關釋憲與修憲論辯。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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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並未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係採一輪投票、二輪投票或多輪投票制產生。然依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係採相對多數一輪投票制,故其中一組候選人得票數高於其他組候選人,而不論其是否得到過半數同意,即屬當選。惟於當選之正副總統得票率皆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甚至低於其他候選人得票之總和,以及其所屬政黨於國會席次未過半時,即出現少數政府之困境,缺乏穩固的民意基礎,有代表性不足的問題,國家治理恐陷入難題,引發憲政危機。爰參考西方民主國家法制,如法國、奧地利、芬蘭、葡萄牙、捷克、波蘭等二輪投票制之規定,修正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一輪投票制」規定改為「二輪投票制」。亦即,於第一輪選舉未有候選人得票過半時,即展開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則由第一輪得票最高票之前兩組候選人,並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當選,以強化其民主正當性,及兼顧小黨政治參與和國內政治穩定。為配合二輪投票制之修正,另增修相關配套措施規定,包括:競選活動期間、總統補助款、電視政見發表會與辯論會辦理時程,及民調公告截止日等規定,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採直接民選制,及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前揭規定僅規範「得票數最多一組當選」,並未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係採一輪投票、二輪投票或多輪投票制產生。然依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係採相對多數一輪投票制,以致其中一組候選人得票率高於其他組候選人,而不論其是否得到過半數同意,即屬當選。惟於當選之正副總統得票率皆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甚至低於其他候選人得票之總和,以及其所屬政黨於國會未過半時,即出現少數政府之困境,缺乏穩固的民意基礎,有代表性不足的問題,國家治理恐陷入難題,引發憲政危機。
按民國37年中華民國第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時,雖係由國民大會進行投票之間接選舉,惟彼時係採絕對多數決之多輪制選舉,若第一輪投票未有候選人得票過半數,則前三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與第三輪投票,若皆未有獲絕對多數得票者,則進行第四輪投票,由第三輪前兩高票候選人中圈選一名。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明文規範係採一輪投票、二輪投票或多輪投票制,僅要求由候選人得票最高之一者當選,由此可知,投票選舉方式採為「二輪投票制」並非我國憲法所不許。
為符合民主原則且執政順利推動,爰參考法國、奧地利、芬蘭、葡萄牙、捷克、波蘭等國家關於總統選舉之規定,修正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等規定,從「一輪投票制」改「為二輪投票制」以及相關程序規定,同時縮短禁止選前民調發布時間規定,從現行投票日前十日減至投票日前三日。期藉由兩輪投票制反覆確認民意依歸,使小黨有生存與參與競爭之機會,亦有促進大小黨之間協商之效,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二輪投票制之修正,原競選活動之計算方式改為以第一輪投票前一日向前推算十四日為始。(修正第三十六條)
二、關於競選費用補貼之規定,改以第一輪投票之得票數為基準。(修正第四十一條)
三、配合二輪投票制之修正,電視發表政見與電視辯論會之時點,修正為第一輪與第二輪投票前。(修正第四十五條)
四、為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參考國外法制,縮短選前民調資料之發布截止日為各輪投票日三日前。(修正第五十二條)
五、總統、副總統選舉改為二輪投票制,以第一輪得票率過半者當選,未有過半者時,則由第一輪得票數最高之兩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時則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六、第一輪投票前有總統候選人死亡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訂投開票日期;第一輪投票結束後至第二輪投票結束前,於第一輪得票數最高之兩組總統候選人之一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選舉活動重行進行。(增訂第六十三條第三項)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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