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制定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建立不在籍投票制度並採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先就全國性投票以移轉投票方式試行,未來再擴及地方性投票與其他投票方式。提案理由是擴大參政權、減少返鄉投票的障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求學、就業等因素未住戶籍地的選民可望更便利行使投票權,提案方主張能提升投票率與民意反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未居戶籍地的選民、選務機關、各政黨。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制定專法,定義不在籍投票方式並採分階段實施,先以全國性移轉投票試行;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參政權、與國際接軌、提升投票便利;疑慮:選務防弊、票匭安全與秘密性、地方性投票的可行性與政治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不在籍投票方式選擇影響各方信任,可比較此案與其他相關提案的範圍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洪孟楷、廖偉翔等18人,為擴大保障國民依憲法享有之參政權、促進國民參與政治之意願俾充分反映真實民意,並穩健推行不在籍投票制度,爰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我國現行選舉及公民投票係採戶籍地投票制度,然現今社會工商發達,因求學、就業或其他情事致未居住於戶籍地者所在多有。每逢選舉或公民投票日均須返回戶籍地投票情形,係國民行使投票權之一大阻礙,亦降低國民參與政治之意願,進而導致選舉結果無法充分反映真實民意,殊有改進空間。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均採選舉人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為原則,然亦保留採行其他投票方式之空間;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則已有全國性公民投票得採不在籍投票方式之明文,由此足見不在籍投票制度於我國法制尚待發展。
三、復經多年討論後,我國社會已逐漸形成共識,為求穩健推行不在籍投票制度,爰採分階段實施之。第一階段擬先就全國性投票類型採取移轉投票方式試行,俟實施一定期間累積實務經驗後,再參酌世界其他先進國家經驗進行修法,於第二階段逐步擴及至地方性投票,並增加不同投票方式。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不在籍投票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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