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把現行施行細則中通知民意機關的規定提升至母法,並讓各級民意代表有參與現場勘察、公開說明會與公聽會的機會。提案理由是確保在地民意能被知悉與反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開發行為所在地的各級民意代表(含立法委員)可獲得環評公開程序資訊並參與,提案方主張有助反映在地民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開發單位、開發地當地居民與各級民意代表、環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八條之一將原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通知對象規定入法並納入民意代表;修正第九條、第十二條賦予各級民代參與勘察與公聽會的機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資訊公開與民意反映、提升環評程序透明;疑慮:是否影響審查效率、民代參與是否使程序政治化、與既有居民參與機制的關係。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程序性修法影響參與門檻,可關注是否同步調整時程與通知範圍的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廖偉翔等18人,鑑於開發行為往往對於周遭環境造成程度不一之影響,開發單位除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外,尚須舉行公開說明會,為確保開發行為所在地之各級民意代表均得知悉現場勘察、召開公開說明會及公聽會相關資訊之機會,並藉以反映在地民意,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簡稱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而其中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要求開發單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且第九條亦規定當地居民得於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書意見;復於第十二條第一項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亦有當地居民之參與,由此可見當地居民對於開發行為之意見核屬環境影響評估中重要的一環。
二、蒐集並據實反映民意係民意代表之職責,因此獲知環境影響評估公開程序及會議之相關資訊,係使民意代表切實履行職責之重要環節。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雖有規定應通知當地民意機關,惟並不包含立法委員在內之民意代表,尚有缺漏。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亦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惟未使當地各級民意代表有共同參與之機會,容有不足之處。
三、另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屬於重要事項者應以法律定之。而本修正案係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案資訊獲知權之主體範圍,攸關包含立法委員在內各級民意代表履行其職責之事項,以及舉行地點之選擇原則及公布會議紀錄相關事項,應屬於重要事項而應以法律定之,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條文宜列於本法中新增第八條之一妥為規定,並修正第十二條賦予各級民意代表參與現場勘察及公聽會之機會。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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