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引進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及通訊投票等不在籍投票制度。提案理由是保障平等且有效的投票機會、與國際接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工作、就學或就醫不便返鄉的國人可望更便利參與總統選舉投票,提案方主張落實普通選舉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無法返鄉投票的選民、中選會等選務機關、各政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新增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與通訊投票等不在籍投票方式;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投票權、深化民主、與世界潮流接軌;疑慮:通訊投票的防弊與秘密性、行政成本、結果公平性與政治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與不在籍投票專法草案題旨相關,可對照兩案的投票方式與適用範圍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蘇清泉、廖偉翔等17人,有鑑於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投票是民主的基石,而總統大選是決定國家未來方向的重要選舉,每位國民都應有投下神聖一票的機會,為此國家負有創設便捷投票制度的義務。世界主要民主國家推動不在籍投票均已行之有年,我國選務技術日臻成熟,亦提供充足條件,為保障所有國人均有平等、有效的投票機會行使其參政權,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宣示,凡屬公民,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且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我國憲法第十七條亦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二、人民的參政權利是普世價值,民眾的選票則是政府正當性的基石,每逢大選,常有國人因工作、就學或就醫等因素,不方便返回戶籍地,或返回需要耗費許多時間及金錢,因而不得已放棄投票的權利,故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保障前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憲法所揭櫫之精神,真正落實選舉的「普通原則」,政府責無旁貸。
三、不在籍投票為全世界之潮流,根據統計,已有115個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其方式包括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及通訊投票。惟我國實施選舉制度已有五十年餘,投票早已成為人民之生活一部分,卻仍未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不僅無法與世界民主接軌,更與民主發展呈現強烈之對比。
四、考量我國選務經驗、技術日益發展,數位及相關科技發展更為世界前茅,前又有各國比較法與發展經驗足資參考,各項條件兼具,克服行政成本並兼顧投票秘密性及結果公平性,已非難事,促進投票權人行使其投票參政權利,從而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引進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及通訊投票等不在籍投票制度。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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