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允許有意願生育的單身女性與同性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解決現行法規限制。草案認為現行法規僅開放不孕異性夫妻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對同性配偶和單身女性是不公平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有生育意願的單身女性和同性配偶實現生育權益,解決少子女化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生育意願的單身女性、同性配偶和不孕異性夫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人工生殖法相關條文,允許單身女性和同性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國人生育權,解決少子女化問題;疑慮:可能影響傳統婚姻制度,引起社會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需謹慎評估各方權益和社會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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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有鑑於我國生育率低下,然有意生育之單身女性與同性配偶並非少數,卻礙於現行人工生殖法僅開放不孕異性夫妻可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而無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為保障國人生育權,亦考量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漸嚴峻,爰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人工生殖技術之利用亦及於有意願生育之女性,與能以子宮孕育胎兒之同性配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第七條揭示,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該條平等權之保障範圍亦包括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大法官於該號解釋理由書中,打破過去將同性戀與異性戀視為「生理上本質差異」之偏見,而將性傾向視為「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同時大法官亦認為同性配偶間之不能自然生育「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因此,能否自然生育子女並不能作為區別對同性婚、異性婚配偶而為差別對待的合理考量。依照該號大法官解釋意旨,客觀上不能生育之異性婚配偶得依現行人工生殖法進行人工生殖,同性婚配偶亦應平等享有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之近用權利。
二、我國於2019年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解釋施行法,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於臺灣締結婚姻。惟同性雖能締結婚姻,卻無法依照人工生殖法之相關規範進行生育輔助。論其實際,女女同性配偶間亦能符合現行法規範,亦即配偶至少一方有健康生殖細胞,一方能以子宮孕育胎兒。惟人工生殖法僅開放異性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實為對已婚同性配偶之不當差別對待。
三、我國人工生殖技術享譽國際,吸引日本、菲律賓等國來臺進行人工生殖,據媒體報導,甚至造成國內人工生殖捐增卵子之數量供不應求,但在世界各國人士來臺灣求子的同時,臺灣的同志僅能遠赴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地求助生子。台灣之少子女化困境日漸嚴重,人口負成長從2020年年度國民死亡率超過出生率後不見好轉。同時,無意走入婚姻的女性亦有生育意願,然我國現行制度預設將生育與婚姻視為連續體,雖然可以在國內進行凍卵,但若想解凍卵子進行人工生殖,必須先結婚且取得夫之同意,才能實施人工生殖孕育子女,大幅減少有生育期待之單身女性孕育子女的意願與規劃。為緩解人口緊縮的國安危機,政府連年規劃少子女化對策,除了以津貼方式協助異性夫妻求子,開放有意生育但不在婚姻關係中之女性、已婚同性配偶人工生殖,亦應納為重要的政策解方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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