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並將法律名稱改為「適足生活權利保障法」,調整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家戶人口列計、最低生活費與戶籍地申請等門檻,新增居住支持、自立支援、生活重建等多元服務,並將無家者納入服務對象並設專章。提案理由是本法逾十年未大修、家庭型態已改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家戶列計或戶籍限制而被排除的貧窮者、無家者可望更易獲得救助與多元支持,提案方主張從殘補式救助轉為權利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無家者、社政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社會救助法多條條文並更名,調整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二、第十條、第十八條等申請門檻,新增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七條至第十七條之十五等無家者專章;細部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貧窮歧視、保障適足生活與居住權、納入無家者;疑慮:財源與地方執行量能、門檻放寬後的給付規模、脫貧誘因與依賴疑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大幅修法牽動財源與地方執行,可關注最低生活費認定與無家者專章的審查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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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陳冠廷等17人,有鑑於本法已超過十年未進行大幅修正,社會變遷下,現行家戶人口組成與家庭親屬關係已與過往不同,導致現行社會救助制度設計,無法承接貧窮人民的需要。為消除對貧窮之歧視、保障國人適足生活權利,給予貧窮者、無家者尊嚴對待,爰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將居住權、適足生權視為政府對人民的基本保障;國際間已有共識,政府照顧人民之生活,應為有尊嚴的適足生活,而非僅能維持溫飽的基本生活,爰將本法名稱由社會救助法更正為「適足生活權利保障法」,宣示我國社福體制從殘補式救助轉換為權利保障的決心。
二、為保障人民生存權及居住權,政府應維持其適足生活水準,消除任何形式歧視;且社會救助並非僅限金錢救助,新增居住支持、自立支援、生活重建等多元形式。(第一條、第二條)
三、社會變遷下,家庭型態已改變,為調整現行不合時宜的申請門檻,避免有需要的人民被拒於門外,爰修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請相關規範。例如:家戶人口列計不符社會生活事實、最低生活費並未隨物價漲幅調整、戶籍地申請限制等。(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二、第十條、第十八條)
四、現行斷崖式的福利服務、一刀切的福利資格,導致貧窮處境者難以運用脫貧方案、「不敢脫貧」,為建立階段性脫貧措施,使民眾達真正自立,爰修正相關條文。(第五條之三、第九條之二、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
五、無家者有其特殊性,其生活困境有異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除了缺乏經濟安全以外,該群體同時面臨居住危殆、身心狀況不佳等風險。為保障無家者人權,英國、美國、日本、韓國皆於近十至二十年制定相關專法,為保障無家者人權,爰特將其納入本法服務對象,並制定專章規範之。(第一條、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七條至第十七條之十五)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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