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07960000

「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將原僅適用於不孕夫妻的人工生殖,擴大至具子宮的單身者及具子宮的同性婚姻伴侶。並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調整相關文字,另新增規範單身具子宮者實施人工生殖的要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具子宮的單身女性與同性婚姻伴侶可望在國內合法接受人工生殖,擴大生育自主權的保障範圍。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具子宮的單身者、同性婚姻伴侶、未來出生的子女及生殖醫療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二、七、八、十至十四、二十一至二十三、二十五、三十七條,配合擴大適用對象、成年年齡及釋字第七四八號施行法,並新增第十一條之一規範單身具子宮者實施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生育自主權與平等權、回應同婚與單身生育需求;疑慮:子女最佳利益與身分權益、生殖倫理及社會共識是否充足。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多件人工生殖修法並陳,可比較各版本適用對象與子女權益規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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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邱議瑩等19人,鑒於擁有子宮者是否願意生育,乃個人之決策與人生規劃,與是否具備婚姻關係無涉,國家並無任何理由禁止或為差別待遇。是故,原針對不孕症夫妻而設之人工生殖法,有擴大保障至具子宮同性戀伴侶,及單身女性之必要,爰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948年日內瓦人權宣言便指出,人人皆有生育之基本權利,並不以異性戀婚姻為限。是故,修正本條,將具子宮單身者、具子宮之同性婚姻伴侶,皆納入受保障與規範之範疇。(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文字,將具子宮單身者、具子宮之同性婚姻伴侶,亦納入受保障與規範之範疇。(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三、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十八歲。(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
四、本條新增,用以規範單身具子宮者實施人工生殖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五、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實施而調整。(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修正文字,將具子宮單身者、具子宮之同性婚姻伴侶,亦納入受保障與規範之範疇,同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實施調整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七、配合本法增訂條文,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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