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將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及管理的相關規範,由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移列至原住民族基本法。提案者認為保留地並非皆位於山坡地,原規範在法制上欠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原住民保留地規範回歸原住民族專法,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立法目的。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保留地權利人及原住民族與地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條之一,將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取得、移轉、政府承受及管理等事項移列入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留地非皆屬山坡地,納入山坡地條例規範法制不當,應回歸原住民族基本法;疑慮:移列後與現行條例、子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進度的銜接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一併關注《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進度,看整體土地法制如何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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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04-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林倩綺等20人,鑒於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及管理之現行法源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惟實際上原住民保留地並非皆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長期以來卻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事項納入此條例規範,顯見法制上有欠妥適,實應將相關規定回歸增列至《原住民族基本法》加以規範,始符法制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明定:「(第一項)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第二項)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第四項)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第五項)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第六項)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為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及管理之現行主要法源,惟實際上原住民保留地並非皆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長期以來卻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事務納入此條例規範,顯見法制上有欠妥適。
二、民國105年6月27日及7月6日行政院在立法院承諾,將於105年12月31日前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民國105年8月1日蔡英文總統於「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文中提到:「今年的十一月一日,我們會開始劃設、公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今年道歉文即將屆滿八年,蔡總統亦即將任滿卸任,然迄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仍未見行政院提出草案。
三、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明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亦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是故,為符合事實及法制,實應將規範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及管理之相關規定,明定在《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中,而非「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俾符法制要求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範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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