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將適用對象由現行僅限異性戀不孕夫婦,擴大至同性配偶與無婚姻關係的單身女性。並修正受術配偶等名詞定義、增列凍卵相關規定、調整生殖細胞捐贈所生子女的親屬關係,及讓人工生殖子女成年後得經捐贈者同意查閱捐贈人資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同性配偶與單身女性可望合法接受人工生殖,並建立凍卵、捐贈者資訊查閱等配套,擴大生育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同性配偶、單身女性、人工生殖所生子女、生殖細胞捐贈者及醫療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受術配偶、受術者、凍卵定義)及第七、八、十至十五、二十一至二十三條文字;修正第十一條實施要件、第二十一條凍卵銷毀移轉、第二十九條子女查閱捐贈人;新增第十三條但書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排除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適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同性配偶與單身女性生育權、子女知悉血源權;疑慮:生殖倫理、捐贈者與子女法律關係、社會共識及子女最佳利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人工生殖版本可並陳比較,重點在適用對象與捐贈者子女關係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基於生育權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獨立基本權,現行人工生殖法僅適用異性戀不孕之夫婦,排除相同性別配偶及無婚姻關係之女性,應予以修正。爰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大法官釋字554號、712號及CEDAW獨立評估意見,生育權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視為獨立基本權。我國人工生殖法僅保障異性戀不孕夫婦,未同樣保障同性配偶、單身女性之生育權。
二、第二條修正受術配偶,增列受術者、凍卵之名詞定義。
三、配合第二條修正,酌予修正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文字。
四、修正第十一條實施人工生殖之條件。原異性戀夫婦未變更,而同性配偶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條件,可實施人工生殖。單身女性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條件,可實施人工生殖。
五、增訂第十三條但書,指定使用受術配偶之一方生殖細胞者,不在此限。
六、修正二十一條,增加凍卵應予銷毀、得移轉保存之規定。
七、增列第二十四條之一,生殖細胞捐贈人對依本法所生之子女,不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八、修正第二十九條,基於每一位子女皆有權依其意願知曉基因上之根源,同時尊重捐贈者揭露之意願,人工生殖子女年滿十八歲,得經生殖細胞捐贈者同意或部分同意,查閱捐贈人之姓名、聯絡方式。
提案人
連署人(21)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人工生殖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