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幅度較大。除將適用對象由不孕夫妻擴大至單身女性與同性伴侶外,並漸進式引入代理孕母(代孕生殖)制度,新增第三章之一規範代孕者資格、權益保障、代孕契約、得有償提供費用、居間代孕、代孕子女親權與法律地位認定,以及相關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單身女性、同性伴侶可望接受人工生殖,並為有需要者開啟受規範的代理孕母管道,回應多元生育需求與少子化挑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單身女性、同性伴侶、代孕者、人工生殖所生子女、受術配偶及醫療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三章之一代孕生殖;修正第一、二、七條等名詞與要件;新增第十一條之二(ROPA子女關係)、第十八條之一至之九(代孕者資格、諮詢契約、權益、有償費用、查詢、居間、親權登記)、第二十四條之一(代孕子女法律地位採意思主義)、第二十六、二十七條(紀錄通報)及第三十、三十三至三十五條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平等保障生育權、回應社會需求與少子化、建立代孕監管框架;疑慮:代孕可能造成子宮商品化、代孕者權益與身體自主、子女最佳利益及社會倫理共識。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代孕是本案最大爭點,可比較有償規範、代孕者保障與子女地位等配套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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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張嘉郡、蘇清泉、葛如鈞等20人,鑑於我國現行《人工生殖法》規定,僅「不孕夫妻」方可接受人工生殖技術的協助,而排除有生育需求之單身女性、同性伴侶,不敷當代社會所需,更有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婚姻家庭權以及生育自主權之疑慮。再者,代理孕母制度經倡議已久,社會需求呼聲漸高,幾次公民會議也都支持,然始終未有進一步修法規劃,我國生育率一再探底,過度僵化、侷限的生育法規,更不利應對少子化的國安危機。為平等保障人民生育子女的權利,爰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鬆綁本法適用對象,並漸進式引入代理孕母制度,讓所有想生育下一代的國人,都能成為國家的隊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為了使人民皆得依其意願,自由選擇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圓滿其生育小孩的期待與願望,生育自主權為不可或缺的權利,而應作為獨立的權利,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概括基本權所保障,並非僅是婚姻權的附屬權利。已經透過施行法內國化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亦明白揭示,「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無論係具有普世效力的人權公約,抑或憲法保障概括基本權意旨,皆適足以作為「生育自主權」明確的的權利基礎。
二、現行《人工生殖法》採「婚育一體」的立法政策,規定已婚有配偶者,其中之一不孕才能實施人工生殖。現代人晚婚晚育,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資料,2022年國人初婚平均年齡,女性為30.7歲,而女性生育第一胎的平均年齡為31.43歲,35歲以上者占32.44%,國人生育年齡持續延後,此固然與社會環境有關,然從醫學角度觀之,女性卵子數量會隨年齡增長而逐漸減少。實務上,不乏單身女性具備良好支持系統,僅是不願、未準備踏入婚姻,或想婚而遲遲找不到合適對象,卻也渴望擁有自己的小孩,現行法「婚育一體」的規定,無異剝奪現代女性生育子女的自主決定權,實有不妥,應予修正放寬。
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民國108正式施行,復於112年通過同婚收養無血緣子女修正草案,然人工生殖技術與資源的近用,則至今仍未獲法律平等保障。同性伴侶得締結婚姻關係,卻無法自主決定生育,甚至必須花費鉅資前往海外尋求醫療協助,承擔莫大風險,此乃現行法為德而不卒之處。現行法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參酌歷來大法官憲法審查之論理,亦應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違悖。
四、根據民國102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進行之代孕生殖或代理孕母調查,68.1%民眾表示不贊成繼續禁止代理孕母技術,更有85.6%民眾贊成針對某些特殊情況、在有配套及管理條件之下,將代理孕母技術納入規範,提供給經過評估、有特殊需要之民眾。又以各國立法例觀之,代理孕母制度在歐美行之有年,不乏先例足資借鑑,我國經各界倡議、討論近二十載,也應進入實質的修法規劃階段,尤應針對適用條件、制度監管以及代孕者、人工生殖子女及受術配偶三方之權利義務關係等,進行階段性立法,以期持續尋求社會對話與共識。
五、為充分保障代孕者之權利,本草案提出之代孕生殖以互助為原則,並對於代孕者保障其身體自主權、隱私權及相關權益。同時,除了針對代孕生殖子女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指導原則,妥適規定代孕生殖子女地位,並檢討人工生殖既有之規範是否針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有所不足之處。
六、根據內政部公布2023年人口統計數據,近五年新生兒人數逐年降低,2023年新生兒人數亦以13萬5,571人再創新低,甚跌破國發會人口推估的低推估值14萬人;根據聯合國最新公布的資料,台灣生育率只剩一點零九,名列全球倒數第一,少子化危機之嚴峻,可見一斑。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6年成立少子女化辦公室,投入大筆預算,然至今尚無以挽救出生率低落的頹勢,值此國安危機之際,更應儘速打造友善、多元與開放的生育政策,讓國家成為每位願意生育女性的靠山,而《人工生殖法》的修正,即會是國家生育政策的里程碑,爰此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新增第三章之一代孕生殖之施行。
(二)增列代孕者之權益保障。(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為保障異性、同性孕育子女之平等權及自主決定權,酌修受術夫妻為受術配偶、增列代孕者及代孕生殖用詞定義,並通盤檢討本法所有受術夫妻、受術夫、受術妻等相關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及其他相關條文)
(四)修正受術者實施人工生殖之要件,新增子女最佳利益作為評估審查標準以及評估等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增訂以ROPA技術(Reception of Oocytes from Partner)所生子女與配偶雙方婚生子女關係之認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二)
(六)增訂受術配偶委託代孕生殖、代孕者之資格要件(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
(七)增訂專業諮詢及簽訂代孕契約:為使受術配偶及代孕者瞭解代孕生殖可能產生之影響及風險,受術配偶、代孕者有配偶者,應經專業諮詢,以及簽訂代孕契約。(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三)
(八)增訂代孕者權益及代孕契約規範:為保障代孕者,規範代孕者權益包括隱私及身體自主權、探視權、同一週期懷孕失敗後可終止契約或拒絕續約之權利、提供相關保險,以及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四)
(九)增訂代孕生殖得有償,可對代孕者提供必要費用之規範:為避免形成過多之金錢誘因,造成子宮工具化或商品化,或使代理孕母之制度無任何誘因流於無用,得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上限或價額內,提供定額之酬金,並得提供營養費及必要檢測、保險等支出費用。(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五)
(十)涉是增訂醫療機構實施代孕生殖前查詢要件:實施代孕生殖前須向受術配偶、代孕者,以及主管機關查詢相關要件,以確保當事人之真意,減少相關法律紛爭。(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六)
(十一)增訂居間代孕規範:為減少代孕相關糾紛,保障代孕者、代孕子女及委託者三方權益,可透過居間代孕服務之協調及篩選,以期透過第三方來協調與確認彼此之間針對代孕相關問題之合意。(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七)
(十二)增訂代孕生殖子女親權認定:醫療機構出具代孕者懷孕成功證明文件,以簡化出生登記程序,受術配偶與代孕者雙方之資訊告知義務;代孕子女視為受術配偶之婚生子女之親子關係認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八、第十八條之九)
(十三)增訂代孕子女之法律地位:以改採意思主義取代生母恆定或分娩者為母之定義,使代孕子女成為受術配偶之子女。(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十四)增訂代孕者醫療紀錄及通報規範:代孕者施行相關檢查及評估,需要作成紀錄及通報。(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十五)增列違反實施代孕生殖相關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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