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賴瑞隆等16位委員提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以推動國會改革、健全利益迴避為由。參酌選罷法、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擴大立委「關係人」範圍、強化秘密會議保密效果、兩岸交流資訊透明化及兼職規範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立委利益迴避、秘密會議保密、助理及兼職規範與兩岸交流資訊揭露有更明確依循,提升資訊透明。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法委員、其助理及關係人、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與社會大眾監督。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多項條文,涵蓋擴大關係人範圍(第二條)、秘密會議保密切結與洩密處置(第十條)、兩岸交流資訊公開(第十條)、助理兼職及轉投資(第十一條)、兼任非營利職位規範(第十一條之一)、未報到停發歲費(第十三條)及遊說利益期約禁止(第十六條)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關係人範圍與強化保密、資訊透明有助建立優質國會與監督;疑慮:規範範圍若過廣可能涉及隱私與行政負擔,兩岸交流揭露的尺度需要拿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改動條次較多,建議逐條對照另一立委行為法版本(202110028110000)的範圍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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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審查2024-05-06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吳思瑤等16人,為推動國會改革,強化國會議員專業立法問政能力,提升優質民主代議士形象、加強資訊揭露、落實秘密會議保密機制,應強化立法委員行使法定職權行為之規範,並健全其利益迴避機制。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就立法委員關係人範圍界定、秘密會議未遵守保密規定之法律效果、兩岸交流之資訊透明化等事項增修規範,以強化行使職權之利益迴避,俾建立優質國會。爰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擴大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例如非屬立法院組織法所定之公費助理,而由立法委員自行雇用之助理人員、立法委員之近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管理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其他代理立法委員處理事務者等,因其角色與功能常令外界質疑,故宜須進一步加強制約。(第二條)
二、立法委員出席秘密會議應先簽署保密切結書,並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會議相關內容,未遵守規定者,應交紀律委員會議處,必要時移請院會停權並移送司法單位調查。(第十條)
三、參加機密會議之立法委員,其自身及其關係人於任期中前往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進行兩岸交流,應更謹慎且公開相關資訊,以利民眾監督。(第十條)
四、公費助理、自費助理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者外,對其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或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等,亦應一併納入。(第十一條)
五、立法委員兼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公立或私立學校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或團體職位之規範。(第十一條之一)
六、立法委員於各會期報到期間未完成報到者,應停發其歲費、公費。(第十三條)
七、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或非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第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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