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06270000

「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要修《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要求能源供應事業(含火力電廠、汽電共生電廠等)申報機組資料與排放報告等詳細能源資料,並對屆期未改善者於官網公布。目的是讓政府更完整掌握能源資料以利規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政府取得更系統性的能源與排放資料,有助長期減煤、減污規劃與公眾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電廠等能源供應與兼營事業,以及能源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之一、第七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增訂能源供應事業申報機組與排放資料義務;修正第二十一條,提高未申報未改善者罰鍰並增訂官網公布違規名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法資料不足,要求申報機組與排放資料可強化能源管理與資訊公開;疑慮:申報義務與罰則加重對民營電廠的負擔、資料揭露範圍是否涉及營業機密,須衡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公告指定」哪些資料要申報,是判斷透明化範圍與業者負擔的關鍵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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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7人,鑑於統籌與規劃能源資料,我國現行法未規範能源供應事業提供詳盡資料,包括機組資料、排放報告等資料,以影響政府監督及擬定能源政策。我國應確保能源用戶資料皆統整完整,能源供應事業應提供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相關資料,政府掌握相關資料進行規劃和評估,爰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能源供應事業,包括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電廠等應申報機組資料及排放報告,並公布屆期未改善者於官方機關網站,落實公民與社會監督,強化政府能源規劃加以完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有利於政府統籌能源規劃,且制定長期減污、減煤計畫之策略,爰要求能源供應事業需配合主管機關提供能源使用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相關資料,包括能源用戶範圍、使用能源資料等。(修正第六條之一)
二、現行法條僅要求能源供應事業申報經營資料,且民營電廠、汽電共生電廠等能源供應事業未有系統性資料,而為俾益政府有效能源管理,爰要求火力發電電廠、汽電共生電廠等同能源用戶兼營能源供應事業申報機組資料及排放報告,並提供其相關詳細能源資料,包括機組位置與類型、燃料種類與品質檢測等,以利政府制定低汙染之全盤性能源政策。(修正第七條之一、第十條之一)
三、為強化能源管理和遏止非法情況,爰針對未依規定申報與標示之未改善者提高罰鍰,其中,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七條之一也一併納入要求項目,並增訂機關網站公布違法廠商、業者或能源用戶名稱,以利落實資訊公開以期公眾監督。(修正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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