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將原僅適用於「公開甄選進用」代理教師的師資職前教育全額補助課程,擴及「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進用」的現職代理教師。提案理由為兩類進用方式的代理教師補助待遇不一致,恐有權益不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但服務表現良好的代理教師,可一併取得全額補助參加師資培育課程,有助補足合格師資。
主要影響對象
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進用的現職代理教師、學生及師資培育大學。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條第二項,於全額補助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適用對象中,新增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弭代理教師權益不均、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疑慮:補助經費擴增、自辦甄選的篩選標準與公平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一條例可能有多位委員提出近似的第八條版本,審議時常會併案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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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05-02
委員會審查2024-06-24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楊瓊瓔、林沛祥、呂玉玲等18人,為協助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現行法規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其中未具教師資格,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於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以提升偏鄉專業合格師資素質,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並吸引有意願及熱忱服務偏鄉的師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當前政府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的協助,多偏重硬體設施。然而,偏遠地區學生更缺乏穩定師資的陪伴與引導。根據立法院專題研究報告,偏遠地區國中小師資流動率,長期高於全國師資流動率。以110至112學年度為例,偏遠地區國小教師流動率分別為1.7%、1.61%及1.21%,高於全國國小教師流動率之1.13%、1.42%及1.06%;偏遠地區國中教師流動率分別為1.15%、1.26%及1.21%,高於全國國中教師流動率之0.66%、0.60%及0.70%。偏遠地區學校穩定師資的缺乏,對學生學習造成負面影響。
二、為協助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現行法規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其中未具教師資格,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
三、爰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條文,於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以提升偏鄉專業合格師資素質,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並吸引有意願及熱忱服務偏鄉的師資。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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