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要修《預算法》第八十三條,明定「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編列特別預算,應以「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為限」。目的是抑制特別預算常態化、浮濫提用,強化編列特別預算的必要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支持者認為可促使重大跨年度建設改以繼續經費等方式編列,避免特別預算被濫用、維護財政紀律。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行政院預算編製、財政與主計機關,以及審議預算的立法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明定不定期或數年一次重大政事的特別預算適用,以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為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特別預算常態化、浮濫使用挑戰財政紀律,應限縮其適用條件;疑慮:認定標準若過嚴,可能影響政府因應重大建設或突發政事的編列彈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案與公共債務法第五條之一修正案同屬約束特別預算的一組提案,可對照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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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王鴻薇等25人,針對政府重大之跨年度國家建設計畫,並非一定要編製特別預算,得編列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以匡正特別預算常態化及浮濫提用之謬象。有鑑於此,爰擬具「預算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之適用,應以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為限,以避免將年度預算提升至特別預算編列等不合預算法邏輯之情事持續發生,並藉以強化特別預算編列之必要性,以防特別預算遭濫用而致使財政紀律蕩然無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鑑於政府重大之跨年度國家建設計畫,並非一定要編製特別預算,得編列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為此爰明定預算第八十三條第四項,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之適用,應以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為限,以避免將年度預算提升至特別預算編列等不合預算法邏輯之情事持續發生,並藉以強化特別預算編列之必要性,以防特別預算遭濫用而致使財政紀律蕩然無存。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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