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修《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新增給予家庭照顧者三十天、六成薪的「照顧留職停薪津貼」。目的是支撐在職照顧者在家人突然倒下、需請看護或聘移工等情況的第一個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在職照顧者提供短期經濟支持,緩解家人突發失能初期的照顧與經濟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照顧需求的受僱者(在職照顧者)、雇主,以及就業保險主管與承辦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三,新增家庭照顧者三十天、六成薪的照顧留職停薪津貼給付(原文未附逐條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家庭照顧假僅七日,制度支持不足,提供30天6成薪津貼可緩解照顧初期衝擊;疑慮:新增給付對就業保險基金財務的影響、請領條件與防止濫用機制須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留意津貼財源來自就業保險基金,請領資格怎麼定會影響涵蓋範圍與基金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