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要修《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新增給予家庭照顧者三十天、六成薪的「照顧留職停薪津貼」。目的是支撐在職照顧者在家人突然倒下、需請看護或聘移工等情況的第一個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在職照顧者提供短期經濟支持,緩解家人突發失能初期的照顧與經濟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照顧需求的受僱者(在職照顧者)、雇主,以及就業保險主管與承辦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三,新增家庭照顧者三十天、六成薪的照顧留職停薪津貼給付(原文未附逐條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家庭照顧假僅七日,制度支持不足,提供30天6成薪津貼可緩解照顧初期衝擊;疑慮:新增給付對就業保險基金財務的影響、請領條件與防止濫用機制須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留意津貼財源來自就業保險基金,請領資格怎麼定會影響涵蓋範圍與基金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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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2-23,2024-02-2
交付審查2024-02-23,2024-02-2
案由
本院委員謝衣鳯、蘇清泉、洪孟楷、黃健豪、楊瓊瓔、羅廷瑋等19人,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2017年再對台灣950名企業員工所進行的調查,有144人是每周負擔20小時以上的「在職照顧者」,平均照顧至少8年,超過半數在前6個月最混亂不安,平均要6.1個月才能把現狀穩定下來。而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家庭照顧假也只有7日,顯示台灣對於「在職照顧者」的制度性支持並不友善。爰此,特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給予家庭照顧者30天6成薪的照顧留職停薪津貼,來支撐家人倒下第一個月的兵慌馬亂,以免部分家庭並沒有足夠的存款,無法應付瞬間出現的醫藥費、或是需要請看護、聘請移工等緊急的狀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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