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是民眾黨團提出的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公務員職務行使與不法利益間雖無傳統「對價關係」但有「原因關係」或「濫用影響力關說」的情形,提案認為現行法欠缺處罰依據,主張增訂「不法饋贈罪」與「影響力交易罪」補足漏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擴大反貪腐的處罰範圍,使部分過去難以追訴的關說與餽贈行為有法可罰,並回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要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務員、民意代表及與公部門往來者,並涉及檢調的偵辦依據。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並增訂「不法饋贈罪」與「影響力交易罪」,原文未列具體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現行反貪法制漏洞,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要求,讓濫用影響力者有法可罰;疑慮:影響力交易與不法饋贈的界線須明確,避免構成要件過於寬泛影響法律安定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增刑事罪名的草案,可特別留意構成要件與刑度的具體文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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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2-20
交付審查2024-02-20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法所建構之反貪腐法制,存在嚴重之漏洞,針對公務員之「職務行使」與行賄之「不法利益」雖無傳統上定義之對價關係,但仍具有「原因關係」或涉及「濫用影響力關說」之情形,欠缺處罰之依據,導致在許多位高權重政治人物的貪腐案件中,根本無從進行刑事追訴、課予刑事制裁,不僅有違廉能政治的價值,更已違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要求。為履行我國依《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所負之義務,補完我國公部門反貪腐法制之缺漏,爰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現行法規範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並增設「不法饋贈罪」與「影響力交易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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