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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89條

專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根據其主要任務,並參酌經濟發展之需要,就第三條所定範圍規定之。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專業銀行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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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