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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73條

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 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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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