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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76條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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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