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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90條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及中、長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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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