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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91條
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 工業銀行以供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 工業銀行得投資生產事業;生產事業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工業銀行收受存款,應以其投資、授信之公司組織客戶、依法設立之保險業與財團法人及政府機關為限。 工業銀行之設立標準、辦理授信、投資有價證券、投資企業、收受存款、發行金融債券之範圍、限制及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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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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