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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 第175條
證券交易法 第175條
違反
第十八條
第一項、
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
第四十三條之一
第三項、
第四十三條之五
第二項、第三項、
第四十三條之六
第一項、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六十條
第一項、
第六十二條
第一項、
第九十三條
、
第九十六條
至
第九十八條
、
第一百十六條
、
第一百二十條
或
第一百六十條
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或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準用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
第四十三條之一
第三項、
第四十三條之五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或違反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準用
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
第四十三條之六
第一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
第四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或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準用
第四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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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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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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