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交易法 › 第18條

證券交易法 第18條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證券交易法 全文第1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