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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62條

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前項買賣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買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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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