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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試法

一句話看懂
監試法規範國家考試的監試相關事項,目的在於維護考試公平、公正及確保考試安全,以確保考生權益及考試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1-04-28・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依本法之規定,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 凡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應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 凡考試院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考試,得由監察機關就地派員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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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典試委員長應造具典試委員會人員名冊,送交監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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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左列事項,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 一、試卷之彌封。 二、彌封姓名冊之固封、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 四、試卷之點封。 五、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 六、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 七、及格人員之榜示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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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監試時如發現有潛通關節、改換試卷或其他舞弊情事者,應由監試人員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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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考試事竣,監試人員應將監試經過情形呈報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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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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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監試法」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319 號釋字第 155 號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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