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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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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61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
第五十九條
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
第一百三十二條
第一項、
第一百四十三條
、
第一百四十五條
、
第一百八十六條
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
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
第三百二十條
、
第三百二十一條
之竊盜罪。 三、
第三百三十五條
、
第三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
第三百三十九條
、
第三百四十一條
之詐欺罪。 五、
第三百四十二條
之背信罪。 六、
第三百四十六條
之恐嚇罪。 七、
第三百四十九條
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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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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