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可以向政府或民意機關陳情、請願。這篇說明請願權的意義、與訴願的差別,以及它作為民意管道的作用。
當人民對公共事務有意見、或希望政府採取某種作為,可以透過「請願」表達。請願權是人民參與、監督政府的一種管道。
請願權指人民就公共事務或個人權益,向政府機關或民意機關表達願望、提出建議或訴求的權利。例如向立法院請願修法、向行政機關陳情反映問題。
兩者常被混淆,但性質不同:
簡單說,請願是「表達訴求」,訴願是「不服處分的救濟」。
請願權讓人民在選舉之外,也有平時向政府與國會表達意見的管道。它是代議民主的補充——讓民意能持續、直接地被傳達。立法院也設有處理人民請願的機制。
請願與連署、陳情等,都是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方式。它們讓政府決策能聽見更多聲音。想了解正式的行政救濟,可以看訴願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