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政府的處分,通常要先提訴願。這篇說明訴願的意義、向誰提、與行政訴訟的關係,以及為什麼要先訴願。
當你不服政府的一個決定(行政處分),想討回公道,第一步通常不是上法院,而是「訴願」。它是行政救濟的第一關。
訴願指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該處分的程序。它是行政體系內部的自我審查——讓上級機關先檢視下級的決定對不對。
訴願通常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實務上經由原機關轉送),且有法定期間(自處分送達後一定日數內)。逾期未提,原則上就喪失訴願的機會,因此掌握期限很重要。
要求「先訴願、再訴訟」的用意是:
因此對多數行政處分,訴願是進入行政訴訟前的必經程序(部分情形有例外)。
訴願被駁回、仍不服,才進一步提行政訴訟。兩者一個在行政體系內、一個到法院,構成完整的行政救濟。想了解行政訴訟,可以看行政訴訟的說明;想了解什麼是行政處分,可以看行政處分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