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可以特赦,立法院也和赦免有關。這篇說明大赦、特赦、減刑與復權的差別,以及赦免制度的意義與界限。
「赦免」是國家對已定罪者免除或減輕刑罰的制度。它包含幾種不同的類型,效果各異,容易混淆。這篇一次說清楚。
赦免屬於總統的職權,由總統依法行使。其中大赦因影響廣泛,程序上需經立法院議決;特赦、減刑、復權則由總統依相關程序為之。這讓赦免權受到一定的節制。
赦免制度讓國家在個案中能矯正過苛、彰顯寬恕或因應特殊情勢。但因為它可能改變司法判決的結果,行使時須格外審慎,社會上對個案也常有不同看法。這是行政權與司法判決之間的一種特殊調節。
赦免處理的是「已定罪之後」的寬減,與「定罪之前」講求的罪刑法定原則分屬不同階段。想了解定罪的基本原則,可以看罪刑法定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