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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是什麼?誰主張誰舉證

打官司時,事實要由誰證明?這篇說明舉證責任的分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以及刑事與民事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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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勝負,往往不在「事實是什麼」,而在「誰能證明事實」。這就牽涉到「舉證責任」——由誰負責證明的問題。

舉證責任是什麼

舉證責任指在訴訟中,對於有爭執的事實,由某一方負責提出證據加以證明;若無法證明,該方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結果。它決定了「事實不明時,誰輸」。

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就要負舉證責任」。例如主張對方欠錢的人,要證明借貸關係存在;主張已經還錢的人,要證明清償的事實。這讓舉證責任依主張分配。

刑事的特殊:檢方負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因為有無罪推定,舉證責任在檢察官(控方)——要由檢方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自證清白。且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高度,證明不足就應為無罪。這是對被告的重要保障。

分辨:民事「誰主張誰舉證」(依主張分配);刑事「檢方舉證被告有罪」(無罪推定,被告不必自證清白)。刑事對控方的要求更嚴格。

為什麼重要

舉證責任的分配,實質上影響訴訟的結果,尤其在事實真偽不明時。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一環。想了解刑事的無罪推定,可以看無罪推定的說明。

動手查

無罪推定民刑行三訴訟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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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立公民教育內容,僅說明制度運作、不代表任何立場,資料以官方公告為準。最後更新:202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