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時,事實要由誰證明?這篇說明舉證責任的分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以及刑事與民事的差別。
訴訟的勝負,往往不在「事實是什麼」,而在「誰能證明事實」。這就牽涉到「舉證責任」——由誰負責證明的問題。
舉證責任指在訴訟中,對於有爭執的事實,由某一方負責提出證據加以證明;若無法證明,該方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結果。它決定了「事實不明時,誰輸」。
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就要負舉證責任」。例如主張對方欠錢的人,要證明借貸關係存在;主張已經還錢的人,要證明清償的事實。這讓舉證責任依主張分配。
刑事訴訟因為有無罪推定,舉證責任在檢察官(控方)——要由檢方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自證清白。且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高度,證明不足就應為無罪。這是對被告的重要保障。
舉證責任的分配,實質上影響訴訟的結果,尤其在事實真偽不明時。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一環。想了解刑事的無罪推定,可以看無罪推定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