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拘票、通緝有什麼不同?被通緝會怎樣?這篇說明刑事程序中的到案方式,是實用的法律常識。
刑事程序中,要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偵訊或審判,有不同的方式:傳喚、拘提、通緝。它們的強制力不同、要件不同。了解這些,能讓你知道收到「傳票」和「拘票」的差別、以及被通緝的後果。
通緝指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經依法「通緝」,通知各機關協助緝捕、到案。被通緝者,任何時地被查獲都可能被拘捕到案;通緝也常伴隨限制出境等,使其難以正常生活與行動。通緝的目的,是確保程序能進行、刑罰能執行,不讓人以逃匿規避司法。
被拘提或緝獲到案後,會接受偵訊或審理;視情形,檢察官或法院會決定是否聲請/裁定羈押,或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輕手段確保後續程序。這些都是為了保全刑事程序,同時受法律要件與比例原則約束。
拘提、通緝與到案,是刑事程序確保當事人到場、程序得以進行的機制,強制力隨情形遞增,也各有法定要件。想了解到案後最嚴厲的羈押,可以看羈押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