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還沒被判有罪,為什麼會先被關進看守所?這篇說明羈押的目的、要件與期限,以及它和「處罰」的不同。
新聞常見「某人遭羈押」。很多人以為這是「先被判刑」,其實不是。羈押發生在審判尚未確定之前,目的與處罰完全不同。
羈押是在偵查或審判期間,將被告暫時拘禁於看守所的強制處分。它不是刑罰,而是為了確保程序順利進行的手段。被羈押的人在法律上仍受無罪推定,還沒有被判有罪。
羈押須有法定原因,通常是為了防止:
且須有相當理由、非羈押不足以確保程序時,才能為之。
羈押與否由法官裁定(檢察官可聲請),並有期限與次數的限制,不能無限期關押。被告對羈押不服可以救濟。若人身自由的拘束不合法,還可透過提審請法院即時審查。
羈押限制了尚未定罪者的人身自由,因此法律對它設下嚴格要件,力求在「確保審判」與「保障人身自由」之間取得平衡。想了解人身自由的即時救濟,可以看提審制度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