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能不能調查、傳喚、要求提供資料?這篇中立說明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的概念、界限,以及相關的憲法爭議。
國會要有效監督行政,往往需要調查真相、聽取證言的權力。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因此受到討論,但其範圍與界限也涉及權力分立的敏感問題。
調查權指立法院為了行使職權,得要求相關機關或人員提供資料、說明,以釐清事實。它是監督權的延伸——沒有資訊,就無法有效監督。
聽證權指立法院得舉行聽證會,邀請或要求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接受詢問,以蒐集資訊、釐清爭點。聽證讓國會的調查更有程序與公信力。
調查與聽證的權力並非無限。它必須與立法院的職權相關,且不能侵犯其他機關(如司法)的權限,也要顧及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不自證己罪、隱私)。權力的邊界,正是憲政上常見的爭點。
調查與聽證的權力大小,直接影響國會能監督行政到什麼程度,也牽動行政與立法的平衡。這些規定多見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其修正常引發討論。想了解相關背景,可以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