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罪要被害人提告才能辦,有些則不用。這篇說明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告訴期間,以及它的意義。
同樣是犯罪,有的即使被害人不告,檢察官也會追訴;有的則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處理。這就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多數犯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又稱公訴罪)。這類犯罪只要有犯罪事實,檢察官就可以主動偵查、追訴,不需要被害人提告,也不會因被害人不追究而停止。例如殺人、竊盜等。
部分犯罪屬於告訴乃論,必須由有告訴權的人(通常是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若被害人不告,或在程序中撤回告訴,就不予處理。例如部分較輕微或涉及個人關係、隱私的犯罪。
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有法定的期間(自知悉犯人時起算一定期間內)。逾期未告,原則上就不能再追訴。這是為了讓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某些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個人意願或隱私(例如是否願意讓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交由被害人決定是否追究,較能兼顧其權益。非告訴乃論則因涉及較重的公共利益,由國家主動維護。想了解檢察官的角色,可以看檢察官與法官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