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政治的權利有哪些?這篇說明參政權的四種內涵: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以及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民主的核心,是人民能參與政治、決定公共事務。憲法保障的「參政權」,就是人民參與政治的各種權利。
孫中山提出人民有四種「政權」,用來管理政府:
選舉與罷免是「對人」的權利,創制與複決是「對事」的權利。四者合起來,讓人民能同時管「人」與「事」。
參政權也包括人民有依法應國家考試、擔任公職的權利。這讓公職向所有符合資格的人開放,而非少數人專屬。
參政權讓「主權在民」不只是口號,而是可以實際行使的權利。透過這些權利,人民成為政治的主人,而非被動的被統治者。
選舉、罷免依選罷法進行;創制、複決透過公民投票行使。想了解創制與複決,可以看創制與複決的說明;想了解罷免,可以看罷免門檻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