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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門檻怎麼算?從提議到投票的三個階段

罷免是選民把民選公職提前解職的機制。這篇說明罷免的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門檻,以及 2016 年修法後罷免通過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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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是把人選進去,罷免則是在任期中把人請下來。台灣的罷免制度也有明確的門檻,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提議

由原選區選舉人發起,提議人數需達該選區選舉人總數的 1%。這是啟動罷免的第一道連署。

第二階段:連署

提議通過後進入正式連署,需達選舉人總數的 10%。這是最需要動員的一關,門檻相當高。

第三階段:投票

連署達標後舉行罷免投票,通過需同時滿足:

2016 年修法把通過標準從過去的「雙二分之一」(投票率過半且同意過半)改為現在的「四分之一同意門檻」,讓罷免比過去更容易成立,但仍需跨過 25% 這道關卡。

哪些公職可以被罷免

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等民選公職都可以被罷免。不過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罷免案通過後,該職位依規定補選或改由他人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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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立公民教育內容,僅說明制度運作、不代表任何立場,資料以官方公告為準。最後更新: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