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常被說是「創制複決」,但創制和複決其實是兩件事。這篇用白話說明兩者的差別,以及它們在台灣公投制度中的位置。
談公民投票時常聽到「創制複決」四個字。它其實包含兩種不同的人民直接民權,這篇分清楚。
創制是指人民主動創設法律或政策。也就是由人民提出立法原則或政策主張,要求政府依此立法或施政。它是「從無到有」,由下而上發動。
複決是指人民對既有的法律或政策,以投票決定「要不要、同不同意」。例如對立法院通過的某項法律進行複決。它是針對已存在的事項做最終確認或否決。
台灣的《公民投票法》涵蓋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以及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等。換句話說,公投同時包含了創制與複決兩種面向,讓人民既能主動提案、也能對既有事項表態。
創制複決是「直接民權」,補充平時的「代議民主」(由選出的民代決定)。當人民認為代議機關未能反映民意時,可透過公投直接表達。兩者相輔相成,但公投有嚴格門檻,屬於補充而非取代。想了解成案與通過的門檻,可以看公投門檻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