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119000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強化監督管理、通報救濟及違法行為人輔導等面向,解決教保服務機構違法事件頻傳的問題。草案重點包括增訂違法行為人教育輔導、明確通報義務、家長調閱監視畫面權益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家長在幼兒疑遭不當對待時依法調閱監視畫面並參與調查,提升行政處理透明度與信任;同時強化對違法行為人的追蹤與輔導,防止再次違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保服務機構、家長和幼兒。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二十五條(違法行為人教育輔導)、第二十六條(通報義務)、第二十六條之一(家長調閱監視畫面)、第三十條(調查程序)、第六十一條(機構負責人及主管人員關係揭露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監督管理、保障家長權益、防止違法行為人再次違法;疑慮:新規定可能增加教保服務機構的行政負擔、隱私權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草案實施後對教保服務機構和家長的影響,以及相關爭議的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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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邱志偉等19人,鑒於近年多起教保服務機構違法事件,反映現行制度於監督管理、通報救濟及行為人後續輔導等面向,仍存有明顯漏洞。部分遭撤照或違法之教保機構,藉由更換負責人或變更名稱規避監管,甚至再度領取政府補助;而家長在幼兒疑遭不當對待時,往往無法依法調閱監視畫面或參與調查程序,導致行政處理欠缺透明與信任。此外,現行通報制度對教保人員義務規範不明確,且對違法行為人之教育修復亦欠缺追蹤機制,難以防止再犯,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基於近年多起教保服務機構違法事件,顯示現行制度在監督管理、通報救濟及行為人後續輔導等方面存在顯著缺失。部分被撤銷許可或具違法情事之教保服務機構,透過更換負責人或變更名稱以規避監督,並重新取得政府補助。家長面對幼兒疑似遭受不當對待時,往往無法依照法定程序調閱監視錄影資料或參與調查,致行政處理程序缺乏必要之透明度及信賴基礎。此外,現行通報制度對教保人員義務規定尚不明確,且對違規行為人之教育矯正缺乏有效追蹤機制,難以防止違法行為重複發生。
為回應社會對幼兒照顧安全之高度期待,並強化家長與主管機關之監督權限,爰擬具本修正草案。意旨重點說明如下:
一、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增訂違法行為人應接受教育或輔導課程,並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追蹤修課情形,以落實行為矯正與後續管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二、明確化教保服務機構人員之通報義務,不得以親屬關係為由免通報。(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明定家長於違法事件發生時,得檢具證明向地方政府申請調閱監視畫面,並禁止機構拒絕或隱匿影像資料,以提升行政調查透明度。(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四、規定主管機關於調查違法事件時,應同步通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保障家長知情與參與權;調查處理結束後,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併同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明確載示不服調查結果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五、增訂機構負責人及主管人員之關係揭露義務,並禁止與原違法機構人員具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以防杜「人頭接手」及規避監督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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