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公證法第十三條,擴大公證書得逕受強制執行的適用範圍,以適應現代社會多元交易型態及租賃關係實務需求;現行規範已不符實務需要,擬增列相關規定以解決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當事人利用公證制度處理法律關係,減少訟爭及節省司法資源;有助於提升公證制度實用性,預防紛爭及迅速實現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證制度使用者、當事人及債務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增列租賃關係依法提前終止等情形,得依公證書逕受強制執行;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公證書得逕受強制執行之範圍,提升公證制度運用效能;疑慮:可能增加債務人權益受損的風險,執行效率與程序保障的平衡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修正草案需平衡執行效率與債務人權益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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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鑒於公證書得逕受強制執行之適用範圍,自民國六十三年確立現行架構以來,已歷經五十餘年未作實質調整,未能充分反映現代社會多元交易型態及租賃關係實務需求。尤其對於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終止契約、租賃關係依法提前終止等情形,現行規範尚欠缺明確依據,不利發揮公證制度預防紛爭及迅速實現權利之功能。為適度擴大公證書得逕受強制執行之範圍,提升公證制度實用性,並兼顧債務人程序權保障,爰擬具「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強制執行原則上以具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為基礎,而公證書經當事人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並依法完成公證程序者,得作為執行名義之一。現行制度係建立於公證人依法審認當事人真意、法律效果及文書內容,並配合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救濟制度之上,兼顧執行效率與程序保障功能。惟現行《公證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自民國六十三年修正後迄今未有重大調整,面對現代契約關係及交易實務發展,已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近年租賃及其他民事法律關係日趨多元,人民利用公證制度處理法律關係之需求亦日益增加。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公證法》修法公聽會中,即建議適度擴大公證書得逕受強制執行之範圍,以提升公證制度運用效能,減少訟爭及節省司法資源。考量強制執行仍應以權利義務內容明確且得以書面資料進行形式審查者為限,爰於維持明確性原則之前提下,適度調整現行規範。
三、現行規定僅限於租賃或借用關係於期限屆滿後返還標的物之情形,始得依公證書逕受強制執行。惟實務上,當事人以書面合意提前終止契約,或因承租人遲延給付租金、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租賃關係之情形甚為常見。此類情形如已具備契約約定、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執行法院得透過形式審查確認權利義務內容,符合執行名義明確性要求,爰增列相關規定,以擴大公證書得逕受強制執行之適用範圍。
四、鑒於本次修正適度擴張公證書之執行效力範圍,為兼顧執行效率與債務人權益保障,爰明定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並獲法院撤銷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時,得請求返還因強制執行所為之給付及賠償相關損害,以維持程序公平及權益平衡。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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