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公證法第十三條,擴大公證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範圍,特別是針對租賃契約,以滿足社會需求。現行規定限制較多,實務上造成不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租賃契約雙方,特別是出租方,在契約終止或到期時能更快速地執行公證書,解決糾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租賃契約雙方、公證機關和司法系統。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證法第十三條,擴大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條件,不限於期限屆滿,還包括依法終止契約或合意提前終止契約等情況。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滿足租賃契約雙方需求,減少訴訟負擔;疑慮:可能增加債務人風險,執行效力界定需謹慎。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保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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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王鴻薇等18人,鑑依司法院之統計,民眾請求公證事件中,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者逾六成,其中關於租借建物或土地之契約更高占執行公證書總數之八成,對定期租用或借用建物、土地契約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有極大之實際需求,而公證法關於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規範範疇,已多年未加以檢討修正,顯不合時宜,爰擬具「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證法第十三條關於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規定,已多年未加以檢討修正。惟隨社會環境變遷及私法關係之發展,依司法院統計,民眾請求公證事件中,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者逾六成,其中關於租借建物或土地之契約更高占執行公證書總數之八成,顯見社會大眾對於租賃物返還之債權保障,具有極大之實務需求。
二、現行條文僅限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土地於「期限屆滿」時方得執行,然實務上,承租人積欠租金達法定數額(如扣抵押金後仍欠二個月)經依法終止契約,或當事人雙方合意提前終止契約時,其法律關係同樣單純明確,僅需憑形式審查即可判定,卻仍須經冗長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徒增司法負擔。
三、再者,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耕地租佃制度已趨向自由化,且租借物之返還義務性質相同,實無差別待遇之必要。
四、綜此,爰擬具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公證制度促進私權紛爭解決之功能,緩解地方法院民事審判之壓力,以符實需。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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