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6020000

「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1-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公證法第十三條,擴大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以符合租賃市場現況,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現行規定已逾50年未修正,已不符社會實際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租賃當事人,解決租賃糾紛問題,減輕法院訟源。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租賃住宅出租人、承租人及債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證法第十三條,擴大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新增租賃雙方書面合意終止及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之情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可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減輕法院訟源;疑慮:強制執行範圍擴大可能增加債務人負擔、配套措施不完善可能導致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配套措施是否完善,以避免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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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林倩綺、廖偉翔、羅智強、林沛祥、陳菁徽等20人,鑑於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已逾五十餘年未檢討修正,隨著近年租賃住宅市場之發展,現行規定已不符合現今社會實際需求,為提高人民使用公證制度之意願、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及減輕法院訟源,爰擬具「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公證法第十三條關於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自民國六十三年修正迄今已逾五十餘年未檢討修正。住宅租賃契約雖經公證,惟現行規定僅以「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之情形,承租人始得逕受強制執行,至於租賃雙方合意終止租約或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而出租人依法提前終止租約者,尚不在其範圍之內,導致出租人保障不周進而影響出租或提高租期之意願。
二、為兼顧租賃住宅出租人權益保障及執行法院僅以形式審查執行名義之程序,爰依明確性原則適度放寬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使租賃雙方書面合意終止及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之情形,納入經公證後得逕受強制執行之範圍;又為保障租賃住宅承租人權益與租期穩定,故明定後者之租期應有二年以上。
三、另為促使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時審慎考量避免濫用,特於債務人異議之訴法院判決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時,賦予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其因強制執行或因免強制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之請求權基礎,法院並於債務人未聲明時,應告以得為聲明,作為債務人權益衡平之配套措施。
四、藉由放寬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以提高人民使用公證制度之意願,除得確保當事人權益之外,亦有助於減輕法院訟源。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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