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增訂對非法輸出、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的未遂犯處罰規定,以強化保育及防杜跨境犯罪。現行法規僅處罰既遂犯,可能不足以有效防制非法行為。此修正案旨在完善刑罰規範體系及提升預防功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保護及國際保育秩序的維護,解決現行法規對未遂犯處罰的漏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輸出、輸入業務的人員或相關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增訂未遂犯的處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野生動物保育及防杜跨境犯罪;疑慮:可能增加罰則對經濟或產業的衝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處罰標準的明確性及對各方影響的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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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郭昱晴等16人,鑒於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非法跨境移動,恐危及瀕危物種存續、生態平衡及國際保育秩序,如僅處罰既遂犯,恐不足以有效防制非法輸出、輸入行為。為強化野生動物保育及防杜跨境犯罪,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旨在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及自然生態平衡,建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及合理利用之法制基礎。現行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製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惟對於已著手實施非法輸出、輸入行為而未遂者,尚乏處罰規定,致對保育法益之保護仍有未周。
二、鑒於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非法跨境移動,可能危及瀕危物種存續、生態平衡及國際保育秩序,如僅處罰既遂犯,恐不足以有效防制非法輸出、輸入行為。為強化野生動物保育及防杜跨境犯罪,爰擬具本法第四十條修正草案,增訂未遂犯處罰規定,以完善刑罰規範體系及提升規範預防功能。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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