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盧縣一等16位委員提出,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核心是放寬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的狩獵限制,使傳統獵具不受第十九條限制、改採備查與部落自主管理,並將保育類納入規範但對原住民首次違規不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少原住民因傳統狩獵而遭司法訴追的情形,回應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揭示的文化與狩獵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與部落、農業部與原民會、保育團體,以及受影響的野生動物族群。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修正第十九條(傳統獵具不受限)、第二十一條之一(非營利自用採備查、保育類納入並分款定罰、原住民首次違反保育類不罰)等條文,並明定傳統獵具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民會認定,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核准制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應尊重傳統文化與非營利自用慣俗,改採備查與部落自主管理;疑慮:保育類納入後首次不罰、改備查程序,保育團體關切是否削弱保護力度與查核能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原住民狩獵涉及釋字第803號與多部法律,建議對照同期其他野保法版本理解各方主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4-26,2024-04-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1-03,2025-01-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1-10,2025-01-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1-17,2025-01-2
三讀2025-01-17,2025-01-2
黨團協商2024-07-12
黨團協商2024-12-04
黨團協商2025-01-06
黨團協商2025-01-15
黨團協商2025-01-16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有鑑於原住民狩獵問題長年造成原住民遭遇司法訴追,影響原住民傳統文化及狩獵慣俗權益甚鉅,爰為保障原住民狩獵之基本人權,並依據200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之《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相關規定及立法精神。修正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其所使用之傳統獵具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並明定傳統獵具之認定,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討論後認定之。其次,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之獵捕野生動物,然本法卻規定獵捕行為應經農業部核准,且相關獵捕辦法亦規定由農業部會同原民會定之,顯已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精神與意旨。鑒於非營利自用部分,原住民傳統慣俗中,並非僅於祭儀期間才會進行相關狩獵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非營利自用部分亦係體現原住民族生活傳統的重要元素之一。故於本條文第二項增訂,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基於非營利目的而少量自用者得排除該辦法之適用,且可採備查程序以及部落自主管理之方式予以辦理,以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再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野生動物,包括「一般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惟現行規定僅對原住民族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處以行政罰。爰為平衡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之尊重及野生動物之保育,此次特將「保育類野生動物」納入規範,爰修正序文,明定其適用於「野生動物」。且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配合修正同法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序文明定處罰構成要件,並審酌保育類與一般類野生動物在管理上之差異及違法獵捕、宰殺或利用行為之責難程度不同,分列二款,分別定其罰則。但屬保育類動物,原住民首次違反獵捕、宰殺或利用行為者,不罰。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