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補充「緊急情況下獵捕或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後的後續處理與通報程序」,並就所有人飼養繁殖之保育類動物逸失時的查核、通報及圍捕費用負擔加以規範。提案指現行法對緊急情狀認定與後續處理欠缺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讓主管機關能掌握保育類野生動物因緊急處置或逸失而產生的種類、數量變動,並以使用者付費原則釐清逸失後圍捕費用的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繁殖之所有人或占有人、農業及保育主管機關,以及涉及緊急獵捕宰殺處置的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增訂緊急情狀下以核定人道方式獵捕或宰殺保育類動物後,該動物應交主管機關處理及應報請知悉事項;修正第三十七條:增訂飼養繁殖之保育類動物逸失的查核、通報規定,並明定圍捕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備緊急處置與逸失通報程序,有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生態平衡,並以使用者付費分攤圍捕成本;疑慮:緊急情狀認定及費用負擔的明確性、對合法飼養繁殖者的行政負擔與責任範圍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動物保育與業者責任,建議比對現行條文與修正內容,留意「費用負擔」與「通報義務」的具體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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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按野生動物保育法係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而制定,而本法第二十一條就保育類野生動物於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惟本法就緊急情狀下獵捕或宰殺該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後續處理以及是否符合緊急情狀之認定尚無相應之規定,爰就緊急情狀下獵捕或宰殺該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後續處理以及應報請主管機關知悉之事項予以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就於所有人或占有人飼養或繁殖中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定有規範,惟為求完備,爰就查核及逸失後通報之規定訂定相應規範,以使主管機關得掌握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之變動,俾使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物種多樣性及自然生態之平衡之目的得以維護。就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後之圍捕費用,本次修正亦明定使用者應負擔相關費用,以達使用者付費合理目的,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就緊急情狀下獵捕或宰殺該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後續處理以及應報請主管機關知悉之事項予以規定。
二、就緊急情狀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以防治危害者,該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交由主管機關處理。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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