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99100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6-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草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針對毒駕加重行政處罰:初犯即加罰二分之一、當場移置車輛、由現行吊扣改為直接吊銷駕照 3 年。並增訂強制藥癮評估與治療,以及毒駕情形下成年同車乘客的連坐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即時讓毒駕者喪失駕駛資格、結合醫療戒治處理成癮,並透過同車連坐建立同儕監督,保護用路人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用路人與交通安全、毒駕行為人及同車乘客、監理與警察機關、醫療戒治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 2 項前段(初犯加罰、移置車輛、直接吊銷駕照 3 年)與後段(強制藥癮評估及治療),並修正第 8 項(毒駕時成年同車乘客連坐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毒駕危害高、需重罰加戒治並擴及同車乘客以嚇阻;疑慮:有意見關切連坐處罰的責任基礎、加重幅度的比例及戒治資源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屬行政罰,與同會期刑法 185 之 3 的刑事加重並行,建議一併看兩者如何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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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6-12,2026-06-1
交付審查2026-06-12,2026-06-1
委員會審查2026-06-25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羅廷瑋、蘇清泉、廖偉翔、林沛祥等20人,有鑑於近年來毒駕案件呈現大幅攀升趨勢,不法分子吸食俗稱「喪屍煙彈」之依托咪酯等新興管制藥品後駕車上路,頻頻引發重大傷亡交通事故,嚴重侵害無辜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已成為社會公共安全之重大隱憂,亟待加重處罰及從嚴限制其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並且現行法僅偏重事後之經濟處罰與資格剝奪,漏未導入醫療強制戒治手段,致使行為人常因毒癮發作而反覆無照冒險上路,無法從源頭根除病因,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於近年歷經多次修正,採取嚴刑峻罰以期遏阻酒後駕車之惡習。然近年交通執法實務發現,非酒精類之「毒駕」案件呈現大幅攀升趨勢,不法分子大量吸食俗稱「喪屍煙彈」之依托咪酯等新興管制藥品後開車上路,導致多起重大傷亡事故,嚴重危害無辜用路人安全。
經檢視本條例現行規範,實務上對於毒駕之防制與制裁存在以下重大漏洞與盲點:
一、處罰未具差異化,難起實質嚇阻(增訂第二項前段):毒品或管制藥品之持有與吸食本身即為不法,且施用後對駕駛能力之實質侵害(如產生幻覺、意識中斷等)與不可預測性遠高於酒精。現行法卻將毒駕與酒駕置於相同之初犯裁罰基準(處一萬五千元至十二萬元,且初犯僅吊扣駕照),顯無法對具高度主觀惡意之毒駕行為人產生實質威脅。爰增訂第二項前段,明定毒駕初犯即加重罰鍰二分之一,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並將現行「吊扣駕照」處分從嚴修正為「直接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再考領」,使其立即喪失合法駕駛資格,以達即時保護公眾安全之效。
二、缺乏成癮控制手段,流為無照再犯隱憂(增訂第二項後段):毒駕再犯者往往具有嚴重的毒品依賴(藥癮)。現行條文僅偏重於事後之經濟處罰(罰鍰)或資格剝奪(吊銷駕照),卻漏未如刑事程序般導入醫療強制戒治。導致行為人縱使駕照遭吊銷,仍常因毒癮發作而無照冒險駕車上路,流為重大治安隱憂。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強制進行「藥癮(物質使用障礙症)評估及治療」之處分,結合醫療資源,從源頭拔除毒駕累犯之成癮問題。
三、同車連坐出現漏接,形成管制真空(修正第八項):現行條文第八項之同車乘客連坐處罰機制,僅適用於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標」之酒駕樣態。然毒駕行為在實務上常伴隨同儕集體施用毒品、甚至於車內共同吸食偽裝成電子煙之新興管制藥品等群聚犯罪特性。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已施用毒品卻仍選擇共乘,其主觀縱容之惡意或放任之過失,對公共安全具備等同之危害,現行法對其卻毫無裁罰依據。為補正此一法律真空,特修正第八項,明定駕駛人若有第一項第二款毒駕之情形,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亦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藉此建立同儕共同監督防禦網絡,從末端阻斷毒駕上路。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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