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旨在提高酒後及毒駕違規成本,強化執法嚇阻,完善檢體採樣及測試檢定機制,並使同車乘客負擔相應防制責任。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提高罰鍰級距、加重拒測處罰、擴大同車乘客責任及強化毒駕案件證據取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更有效執法,減少酒後及毒駕行為,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同車乘客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內容包括提高汽車駕駛人違反規定的罰鍰級距、加重拒絕接受測試檢定的處罰、增訂同車乘客責任及擴大毒駕案件證據取得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違規成本可有效嚇阻酒毒駕行為;疑慮:加重處罰可能對民眾造成經濟負擔,執行面可能有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平衡執法效果與民眾權益保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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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謝龍介、蘇清泉、羅廷瑋、許宇甄、邱鎮軍、林沛祥等16人,鑒於酒後及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後駕駛汽機車,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生命、身體法益;又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於測試檢定前再行吸食服用酒精、毒品等行為,足以規避執法、混淆檢測結果,削弱酒毒駕防制成效。為提高違規成本,強化執法嚇阻,完善酒駕、毒駕檢體採樣及測試檢定機制,並使明知或可得而知駕駛人毒駕之同車乘客負擔相應防制責任,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酒後或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後駕駛汽機車,將顯著降低駕駛人注意、判斷及反應能力,對道路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法益造成高度危險。汽車因車體重量、行駛動能及事故波及範圍較大,一旦酒駕或毒駕,所生危害尤為重大,爰提高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罰鍰級距,由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
二、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拒絕接受測試檢定,或於接受測試檢定前、發生交通事故後再行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均具有規避檢測、妨礙執法或混淆檢測結果之性質。為避免行為人以拒測或其他方式逃避責任,使拒測反成規避酒毒駕查緝之誘因,爰將第四項所定罰鍰由新臺幣十八萬元提高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並將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之罰鍰,由新臺幣三十六萬元提高為新臺幣四十八萬元,以強化嚇阻效果。
三、現行條文已就酒駕情形課予年滿十八歲同車乘客一定防制責任。惟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後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之危害不亞於酒駕。為促使同車乘客於知悉或可得而知駕駛人有毒駕情形時,及時勸阻或避免搭乘,以共同防止高風險駕駛行為,並兼顧責任原則,爰增訂汽機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有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年滿十八歲且明知或可得而知之同車乘客,亦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至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仍維持現行除外規定。
四、現行第六項就汽機車駕駛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嫌疑,且拒絕接受或因事故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定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並實施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規定。惟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已就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所致不能安全駕駛定有處罰規範,毒駕對道路交通安全之危害不亞於酒駕。為避免毒駕行為人以拒絕檢測或事故後無法檢測等方式規避責任,並強化毒駕案件證據取得及執法效能,爰將第六項適用範圍擴及涉犯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嫌疑之情形,並明定得實施血液或尿液檢體採樣及相關測試檢定。
提案人
連署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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