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95700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6-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並新增第三十五條之三,把毒駕從酒駕條文中獨立出來專條規範並加重處罰,將酒駕、毒駕累犯的管制期限從十年延長為十五年,同時提高毒駕罰鍰、吊扣駕照與牌照年限及同車乘客罰鍰。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毒駕有獨立、加重的處罰規範,並延長累犯管制期限,期能強化對酒駕、毒駕重複違規者的長期制約與嚇阻效果。
主要影響對象
汽機車駕駛人、酒駕毒駕累犯、同車乘客、交通與警察執法人員、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五條(移出毒駕規定、提高罰責、同車乘客罰鍰、累犯管制延為十五年);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毒駕專條,吊扣駕照二至五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毒駕獨立專條並加重、延長累犯管制可落實零容忍、強化嚇阻;疑慮:大幅延長管制與加重罰責須注意比例原則,行政罰與刑責的界線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委員另提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五修正案為配套,可一起對照行政與刑事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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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6-12,2026-06-1
交付審查2026-06-12,2026-06-1
委員會審查2026-06-25

案由

本院委員涂權吉、黃健豪等19人,鑒於我國毒駕與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現行行政罰之處罰力度及累犯管制年限已無法達實質嚇阻之效。為強化法秩序維護,落實「毒駕與酒駕零容忍」之立法政策,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於「毒駕與酒駕零容忍」之立法期待,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獨立訂定吸食毒品或類似管制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條文規範並加重處罰、將酒駕與毒駕累犯管制期限由十年延長至十五年,並全面提升毒駕之罰鍰、吊扣駕照及牌照年限,以收強力預防與鐵腕嚇阻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毒駕與酒駕之危害本質、社會惡性與防制手段有所不同,爰將現行條文有關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汽機車之處罰規定移出,另行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專條規範,以彰顯政府強力打擊毒駕之鐵腕決心。
二、鑑於新興毒品蔓延,毒駕者將影響其生理認知與車輛操控能力,爰全面提高毒駕之基本罰鍰、拒測罰鍰,並延長其駕駛執照吊扣期限為二年至五年,藉以嚴懲毒駕行為。
三、鑑於重複違規者對公共安全危害極巨,現行「十年」之累犯管制期限不足以產生長期制約功能。為防杜僥倖,爰將酒駕、毒駕之重複違反規定(累犯)及拒測累犯之重罰管制期限,由「十年內」全面延長修正為「十五年內」。
四、為促使同車者盡切實監督與勸阻之義務,爰提高毒駕同車乘客之行政罰鍰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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