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並新增第三十五條之三,把毒駕從酒駕條文中獨立出來專條規範並加重處罰,將酒駕、毒駕累犯的管制期限從十年延長為十五年,同時提高毒駕罰鍰、吊扣駕照與牌照年限及同車乘客罰鍰。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毒駕有獨立、加重的處罰規範,並延長累犯管制期限,期能強化對酒駕、毒駕重複違規者的長期制約與嚇阻效果。
主要影響對象
汽機車駕駛人、酒駕毒駕累犯、同車乘客、交通與警察執法人員、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五條(移出毒駕規定、提高罰責、同車乘客罰鍰、累犯管制延為十五年);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毒駕專條,吊扣駕照二至五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毒駕獨立專條並加重、延長累犯管制可落實零容忍、強化嚇阻;疑慮:大幅延長管制與加重罰責須注意比例原則,行政罰與刑責的界線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委員另提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五修正案為配套,可一起對照行政與刑事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