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針對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類菸品(電子煙)的行為,明定適用較高罰鍰,以區別於一般香菸。提案理由是電子煙常被用作施用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的載具並衍生毒駕事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駕駛途中使用類菸品將適用較高罰則,提案稱有助強化毒駕防制與道路交通安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明定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類菸品適用較高罰鍰,與手持吸食香菸的處罰相區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電子煙隱蔽性高且與毒駕關聯,應以較高罰鍰嚇阻;疑慮:行車中使用的辨識與舉證難度及罰則差別化的依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菸害防制法修正屬同組毒駕防制提案,留意整體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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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義川、林楚茵、徐富癸等16人,鑑於近年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常透過電子煙(類菸品)施用,並衍生多起重大毒駕事故,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為強化毒駕防制機制,遏止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類菸品之行為,維護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規定就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手持、吸食或點燃香菸之行為,已明定處罰,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惟近年類菸品(電子煙)快速普及,並於實務查緝案件中,屢見遭作為施用依托咪酯等管制物質之載具,其使用型態具高度隱蔽性,不易於外觀辨識,亦增加執法查緝與即時取締之困難,對道路交通安全及公共危險防制構成潛在風險。
二、鑑於類菸品為我國現行法制所禁止之菸品型態,其於駕駛動態過程中使用,與一般紙菸僅屬吸菸行為之性質及風險程度顯有差異,為強化道路交通管理及提升違規行為之嚇阻效果,爰明定使用類菸品行為應適用較高罰鍰,以資區別並落實交通安全維護之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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