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針對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類菸品(電子煙)的行為,明定適用較高罰鍰,以區別於一般香菸。提案理由是電子煙常被用作施用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的載具並衍生毒駕事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駕駛途中使用類菸品將適用較高罰則,提案稱有助強化毒駕防制與道路交通安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明定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類菸品適用較高罰鍰,與手持吸食香菸的處罰相區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電子煙隱蔽性高且與毒駕關聯,應以較高罰鍰嚇阻;疑慮:行車中使用的辨識與舉證難度及罰則差別化的依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菸害防制法修正屬同組毒駕防制提案,留意整體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