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義川等17位委員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2及第67條修正草案,從行政裁罰面處理毒駕。現行第35條將酒駕與毒駕併列,本案主張分別規範,並提高毒駕的罰鍰、駕照吊扣期間及車輛牌照吊扣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支持者認為可加重毒駕行政處分、提升嚇阻效果,並透過牌照吊扣強化車主管理責任,保障用路人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車輛所有人、用路人與交通監理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35條(酒駕與毒駕分流、提高毒駕罰鍰與駕照吊扣期間及加重處分)、第35條之2及第67條(提高違規車輛牌照吊扣期間、強化車主管理責任,並配合修正引用項次與配套規定);具體數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毒駕危險性與持續性高於酒駕、應分流加重並強化車主責任;疑慮:關注牌照吊扣對車主之連帶影響、檢測與認定程序,以及多項加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行政罰與刑事罰常並行,閱讀毒駕案時可同時看罰鍰、吊照與刑度三條軸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