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王義川等17位委員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2及第67條修正草案,從行政裁罰面處理毒駕。現行第35條將酒駕與毒駕併列,本案主張分別規範,並提高毒駕的罰鍰、駕照吊扣期間及車輛牌照吊扣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支持者認為可加重毒駕行政處分、提升嚇阻效果,並透過牌照吊扣強化車主管理責任,保障用路人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車輛所有人、用路人與交通監理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35條(酒駕與毒駕分流、提高毒駕罰鍰與駕照吊扣期間及加重處分)、第35條之2及第67條(提高違規車輛牌照吊扣期間、強化車主管理責任,並配合修正引用項次與配套規定);具體數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毒駕危險性與持續性高於酒駕、應分流加重並強化車主責任;疑慮:關注牌照吊扣對車主之連帶影響、檢測與認定程序,以及多項加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行政罰與刑事罰常並行,閱讀毒駕案時可同時看罰鍰、吊照與刑度三條軸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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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6-12,2026-06-1
交付審查2026-06-12,2026-06-1
委員會審查2026-06-25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7人,鑑於近期毒駕案件頻傳,肇事致人死傷情形屢見不鮮,施用毒品後駕車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重大,惟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將酒後駕車與施用毒品後駕車併列規範,未能充分反映毒駕行為之高危險性及危害程度差異,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毒駕裁罰與管制措施,以提升交通安全及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毒品施用型態快速變化,施用毒品後駕駛汽機車案件明顯攀升,尤以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安非他命、愷他命等毒品濫用情形日益嚴重。近期全台更接連發生多起毒駕重大事故,造成民眾死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並引發社會高度不安。依近年執法及查緝統計,毒駕案件數量已有明顯暴增趨勢,毒駕所造成之交通風險與社會危害,已不容忽視。
二、相較於酒後駕車,施用毒品後駕車對駕駛人之認知、判斷、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影響程度與持續期間具高度不確定性,且部分毒品殘留效應較長,駕駛人是否具備安全駕駛能力,亦較難透過外觀辨識,致使毒駕行為具更高潛在危險性。然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將酒後駕車與施用毒品後駕車併列規範,未能充分反映二者危害程度之差異,相關裁罰與管制措施亦有檢討精進空間。
三、為有效遏止毒駕行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及維護人民生命身體法益,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酒後駕車與施用毒品後駕車行為分別規範,提高毒駕行為之罰鍰額度、駕駛執照吊扣期間及相關加重處分,並提高違規車輛牌照吊扣期間,以強化車輛所有人管理責任及整體嚇阻效果;另配合修正相關引用項次及配套規定,以維持法規體系一致性及適用明確性。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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